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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 1条回复
- 我与2008年8月进浙江海宁对外综合开发区博洋家具保安,在工作期间,我们上班为12小时,工资为1600,一个月上28天班,其余2天公司作为休息,可两天我们算是转班,跟本没有休息,在公司期间,公司没有给我交任何保险,我现在要求公司给我赔偿加班费和社会保险,还有补偿半年工资,我于2009年6月28离职,应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我现在唯一的证据是公司给我办的暂住证
- 咨询日期:2009-12-07 点击回复
- 回复日期:2009-12-07
- 1楼
- 律师回复:在法律上你的主张可以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证据上你最好得到一些,比如工友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