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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医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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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2011年8月毕业,毕业后通过卫生局考试进入三院,编制内,于2011年9月30号正式报到,并签了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要求服务期八年,如果违约赔偿2万元。2011年11月1号,医院派我去合作医院(省人医)进修,由于是合作医院,我直接拿着报到单直接去省人民医院上班,没有签任何合同。待遇同事业单位工资(扣除五险一金拿到手大概800元)。2012年浙江省实行住院医师三年规范化培训,医院让我报名参加,于是我就从进修生变成了规培生(未签订合同)。2012年10月29日,我向医院提交辞职报告,院长2012年11月23日批准(期间我人在省人民医院培训),但医院要我赔偿进修一年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总计约6万7千元,要求我在2012年12月3号前打入医院账号内,否则给我开除处分。。
请问:
1.聘用合同的违约金合法吗?需要赔偿吗?
2.医院要求我赔偿一年所有费用合法吗?我需要赔偿吗?
3.假如医院说给我处分,合理吗?
- 咨询日期:2012-11-30 点击回复
- 回复日期:2012-12-07
- 1楼
- 律师回复:赔偿因培训而产生的培训费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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