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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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12-3 14:09:50 [字体:大 中 小] |
9月27日,海宁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凌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没收财产三万元。 凌伟,男,48岁,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海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线所所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凌伟在担任海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营业所所长、管线所所长等职务时,利用负责用户信息管理、“一户一表”新装和改造工程管理、新装水表施工、检查审核等工作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赠送的人民币共计12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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