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红祥受贿案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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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12-3 14:11:11 [字体:大 中 小] |
9月17日,海宁法院对海宁检察院移送的金红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金红祥,男,40岁,大学文化程度,事发时系海宁自来水有限公司副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金红祥在担任海宁市天源给排水工程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施工人员所送的人民币35000元以及液晶电视机、空调、华联代价券等物,共计价值697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金红祥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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