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华受贿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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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12-3 14:12:11 [字体:大 中 小] |
11月19日,海宁市法院对原海宁市招商局招商科副科长陈正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陈正华,男,31岁,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海宁市招商局招商科副科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0年8月起,被告人陈正华先后在市治江围垦管理委员会、市尖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三产服务与粮食局、市招商局任工作人员,期间,陈正华利用在市治江围垦管理委员会、市尖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53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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