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原海宁市给排水物资经营公司副经理朱亦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
朱亦平,男,51岁,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海宁市给排水物资经营公司副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朱亦平在担任海宁市给排水物资经营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38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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