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村报账员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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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1-5-16 9:34:18 [字体:大 中 小] |
5月13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原海宁市长安镇褚石村报账员沈建兴有期徒刑六年,并将扣押的30万元人民币中的21万余元由市检察院发还海宁市褚石村经济合作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沈建兴利用担任海宁市长安镇褚石村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该市长安镇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拆迁等公务过程中,多次擅自挪用公款共计50.9万余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鉴于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已将挪用的款项全部退回,且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遂法院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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