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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海宁市工伤保险标准 海宁沈浩丰律师 编辑

海宁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2版)

海宁律师 沈浩丰编辑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付渠道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机关单位差旅费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35%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  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一级

27个月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本单位平均增幅水平调整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  护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工伤

职工

与用

人单

位解

除或

终止

劳动

关系

五级

30个月

 

 

 浙江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五级

30个月

浙江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用人单位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死亡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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